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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

买二手房的钱存到银行为什么更安全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买二手房的钱存到银行为什么更安全
  本文介绍买二手房的钱存到银行为什么更安全?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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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给房地产经纪不安全
  过去,在办理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大多数购房者在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签定合同时,都是把房款直接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而由于办理过程中的时间差,这就为不法“中介”挪用资金创造了机会。“中介”违规操作主要表现有:一方面将买卖双方资金用来实施“现金收房”,即以全款付清的方式压低房屋价格对房屋进行收购,然后隐瞒交易价格转手高价卖出从中吃取高额差价;另一方面将客户的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一旦投资出现问题,经纪机构的资金链就会断裂,给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埋下隐患,近几年大量的“黑中介”“倒闭关门”事件就给许多买卖房屋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北京市现在有正规注册并取得资质从事二手房经纪业务公司有2600多家。二手房经营店铺更是数不胜数,所以,为了保证消费者交易安全,为了防范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北京市建委近日出台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存量房我们一般也俗称二手房),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现在,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郭新文律师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吧。
  第二条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解读:也就是说二手房交易结算的“专用帐户”必须在银行设立,而银行也只能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设,并且,“专用帐户”还要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解读:房地产经纪机构不管是“居间”(是指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还是“代理”(是指接受一方的委托)都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保证机构的“专用帐户”结算,不能买卖双方自己结算,也不能委托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也就是说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的必须用“专用账户”结算。
  第四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卖房人持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解读:买卖双方自己联系的交易并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或者,通过“中介”但是“中介”没有设立“专用账户”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根据上述证明和流程办理相应手续就行。
  第五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解读:买卖双方自己交易二手房屋时(也就是说不通过“中介”),如果双方有足够的信任或者不想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同时,办理相关手续时不能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郭新文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如果不是非常亲的亲戚或者非常信任的朋友,不要采取这种方法,更不要委托“中介”的相关人员去办理相关手续,毕竟买卖房屋是一件大事,我们不能抱丝毫的侥幸心理,以免后悔莫及呀。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解读:也就是说,这个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买卖也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试行。凡2007年4月15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划转交易结算资金;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办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必须通过专用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这就意味着客户的交易资金将有一个专门的账户进行监管,这个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经纪公司将不可能占用。因此,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了既有的客户交易资金托管模式,有力保障了存量房交易中的客户资金安全,对于抑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机行为以及规范市场操作行为会起到一个相对明显的作用,所以,我们可以说买二手房的钱交到银行更安全。
 

律师:郭宝生 [河北]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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