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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宝生律师团队成立于2016年,有专职律师30余人(博士2名、硕士12名、学士16名),汇集了刑事、民商事、建筑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合同争议、劳动争议多方面的资深律师和优秀人才,精通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行政争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兼并重组、公司破产业务、军用土地擅处有着优良的业绩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中还有7名律师为部队转业干部,有着丰富的军地工作经验。团队与大成中国地区各所资源共享,长期密切联系,在全国各省市,特别是河北省各领域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优势,并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团队律师主要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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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

妹妹"售"房给哥哥 承租人私下转让承租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小幅升温,出售房屋使用权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出售行为是否合法?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房屋使用权的买受方封先生要求承租人其妹妹办理朝阳区壁板厂南区单元房承租人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
    据封先生说:早在1998年7月他和妹妹对位于朝阳区壁板厂南区一套住房承租权一事在家庭会议上达成一致,由其支付给妹妹补偿费3万元,负责此房拖欠的供暖费及变更手续费,妹妹向有关部门办理此房的承租人变更手续。后其将3万元交予了妹妹,并由妹妹立下了字据。
    第二年6月,妹妹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变更申请。封先生在前往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妹妹提供身份证明并到场。但是妹妹拒绝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协同他到场办理具体的变更手续。多年来他数十次的向妹妹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承诺,且一直实际使用该房,并交纳供暖费,并对此房进行了装修和维护。因此要求妹妹立即与他办理该套住房承租人的变更手续。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的变更事项应当由该公有住宅所有人及公有住宅管理机关依法确认。作为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无权擅自转让承租之房屋的承租权,故无论买受方封先生所提供的《关于变更房屋承租人的申请》、承租人更名申请表真实与否,均不能成为其应当取代承租人成为房屋新承租人的合法手续。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律师:郭宝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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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全国资深专业知名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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